西北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23浏览次数:2674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步伐,确保校园“一卡通”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将校园卡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为方便我校广大师生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实现高效的管理;同时,为了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和校园卡用户的行为,最大程度保护广大校园卡用户和学校的利益,使校园卡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西北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发放的、非接触式的射频IC卡,具有身份识别、钱包消费、转账充值等功能,所有权归属西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校园卡管理中心为学校校园卡的管理单位。

 

第二条 校园卡分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种。正式卡的发放对象是所有西北师范大学正式全日制在册本校学生和正式教职员工。临时卡的使用对象是来我校的所有短期培训人员和正式编制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校园“一卡通”包括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和校园卡两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师范大学发行的所有校园卡。

 

  • 概  述

第五条 西北师范大学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每张卡对应的持卡者在校园内有唯一的账号。

 

第六条 校园卡配套所发的龙卡是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制作发行,校园卡由西北师范大学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电力支行联合制作发行。每一用户的龙卡和校园卡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当校园卡帐户余额不足时,可通过设置在校内各处的圈存机从对应龙卡中转存。现金充值必须在学校财务处设立在校园卡管理中心的充值点进行充值。

 

校园卡的使用

第七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在校内已经开通校园卡功能的部门使用。校园卡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校园卡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如发现转让或转借给他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和承担。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归还本人或与校园卡管理中心联系。如藏匿或盗用,将送交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卡,一经发现,则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论处。

第九条  学校提供校园卡网上自助挂失、个人消费帐单查询等服务,请用户访问西北师范大学校园“一卡通”网站,按照相关说明自助进行。校园“一卡通”网址为http://ecard.nwnu.edu.cn。

第十条 使用方法参照校园卡使用说明书,或网上说明

http://ecard.nwnu.edu.cn。

 

第四章   校园卡业务规则分类与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校园卡除金融以外的所有业务,如校园卡挂失、解挂、换卡、建立对应关系等,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学校财务处负责系统内部资金管理、校园卡的充值服务和各商户资金的划拔和结算。龙卡的各类业务,如龙卡开户、挂失、解挂、换卡、销卡、存取款等,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或在中国建设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校园内设立圈存机若干台,以方便用户将资金从龙卡转入对应校园卡。

 

第五章   校园卡申领

第十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正式全日制在册本校学生和正式教职员工,其资料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校园卡管理中心。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整理,集中照相、办理校园正式卡。对于未能集中办卡的用户,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登记个人资料,并拍摄数码照片,制作校园卡。用户可于申请被受理三日后领取自己的校园卡(节假日顺延)。

 

 第十四条  用户领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登记册上签字。集体领取的,需持相关单位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

 

第六章   校园卡挂失、解除挂失

第十五条  校园卡不慎丢失,用户应立即申请挂失。用户可访问校园“一卡通”网站,通过自己的学生证号自助挂失(请阅读网站上的操作说明),或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书面挂失,或是在校内设置的圈存机上挂失。(注明:无证挂失、电话挂失、代办挂失等均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提交书面挂失申请时,用户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完整填写 “挂失(解挂)申请单”。

 

第十七条  书面挂失申请被受理后,校园卡工作人员应立即处理,实时挂失,确保用户利益少受损失。

 

第十八条   挂失校园卡若被找到,在申请挂失三日内且尚未申请补做新卡之前,用户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解挂。申请补办新卡后,则不能再提交对该卡的解挂申请。用户也可以在圈存机上自助解挂。

 

第十九条   解挂申请受理后,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处理,实时解挂,确保用户可以正常使用解挂后的校园卡。在校园卡管理中心解挂时,注明解挂时间和原因。(无证解挂、电话解挂、代办解挂等均不予受理)。

 

第七章   校园卡补卡与换卡

第二十条   校园卡挂失三日后,用户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补办新卡,并交纳补办卡制卡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补办新卡申请受理后,工作人员按照制卡程序制作新卡。用户持本人有效证件,在申请补办卡的三日后(节假日顺延)领取新卡。

 

第八章   临时卡

第二十二条   临时校园卡是为了满足来我校短期培训人员和学校各单位临时人员,对校园卡的使用需求而制作发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卡是只有临时充值、消费功能的校园卡,不包含正式卡所配套的龙卡。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聘用人员的情况和用卡需求,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提交用卡申请。提交申请及领卡时,需持单位证明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临时卡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需交纳临时卡押金。临时卡的押金收取、余额退还手续,根据学校财务处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校园卡工本费收缴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西北师范大学正式全日制在册本校学生和正式教职员工,第一次制卡免费;因卡片丢失或非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需要补卡、换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校园卡制卡工本费的收缴按照学校财务处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用户离校时需将校园卡在规定的时间内注销,注销手续按照学校财务处制定的相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设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若校园卡仍需继续使用,需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延期。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工作细则,指导协助校园卡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十条 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教育学院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北师范大学  

200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