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23浏览次数:1066

为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严禁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联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
二、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三、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校园网设立的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未经校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
四、除网络中心管理人员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五、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 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六、在校园网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应按规定到校园网络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实行领导负责制。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七、各单位要严格审查上网信息,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严禁涉密信息与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上网。有可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的单位,网上发布内容须经单位主管网络建设领导核准。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园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8.端口扫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上述情节严重者,将由学校保卫处、学生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西北师范大教学科研网络中心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七日